EU AI Act 高风险义务倒计时:座舱 AI 监控(DMS/OMS)为什么走 Annex I 路线,以及 2028-08 之前必须做完的事
EU AI Act 高风险义务倒计时:座舱 AI 监控(DMS/OMS)为什么走 Annex I 路线,以及 2028-08 之前必须做完的事
1. 为什么现在写这篇:2026-08-02 已经过去,但 DMS 的义务还没到
本站 2026-04-13 写过一篇《DMS 数据隐私合规:GSR/GDPR/AI Act 要求》,那篇的重点是数据侧——闭环系统、立即删除、数据最小化。当时 AI Act 部分只有一张四行的表格,因为彼时能确定的事实就只有这么多。八个月过去,情况完全变了:
- 2026-08-02,AI Act 的一般适用日已过(生效倒计时里的”其余部分”已经落地);
- Digital Omnibus(AI Omnibus)修正案改写了时间线:产品内嵌型高风险 AI(汽车正是这一类)的义务从 2026-08 推迟到 2028-08-02,Annex III 用例推迟到 2027-12-02;
- Article 6 新增了 1a–1c 段,直接回答了”座舱里哪些 AI 算安全组件、哪些不算”这个 DMS/OMS 团队最关心的问题。
也就是说:DMS 团队现在处于一个”义务未生效、但举证工作必须现在开始”的窗口期。这篇把分类路径、时间线、义务清单、合格评定机制和对开发者的落地清单一次讲清楚。
来源说明:本文全部事实来自一手或准一手信源——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.eu 的 Article 5/6/16/43、Annex I/III、Recital 44 与 implementation-timeline 页(该页 2026-08-31 更新,已反映 Omnibus 修正后文本)、European Commission digital-strategy 的 AI Act 政策页(2026-08-03 更新)、Google News RSS 的法律行业动态(Taylor Wessing、Squire Patton Boggs 等 2025-12 至 2026-10 的多篇分析)交叉核对。凡信源中没有的条款文本,本文不写;Article 43(3) 条文与 Annex I Section A/B 的衔接细节(条文原文引用 Section A,而 GSR 在 Section B)行业尚待 Commission 指南澄清,文中会明确标注。
2. 30 秒版分类结论
先给结论,后面逐条论证:
| 问题 | 答案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DMS 是不是 Annex III 高风险用例? | 不是。Annex III 的 8 大类里没有车辆驾驶员监控 | Annex III 全文 |
| 那 DMS 怎么被划为高风险? | 走 Article 6(1) + Annex I 路线:作为产品的”安全组件”,且产品法(GSR 2019/2144,Annex I Section B 第 19 项)要求第三方合格评定(型式批准) | Art 6(1) + Annex I |
| 义务何时生效? | 2028-08-02(Omnibus 推迟后),比 Annex III 路线(2027-12-02)晚约 8 个月 | Art 113(c)(修正版) |
| 情绪识别禁令管不管 DMS? | Article 5(1)(f) 只禁工作场所和教育场景,且医疗/安全用途例外;安全导向的疲劳/分心检测不在禁令内 | Art 5(1)(f) + Recital 44 |
| 合格评定要新走一遍吗? | 不新建程序:AI Act Section 2 的要求并入 Annex I 产品立法既有的第三方合格评定——对汽车就是型式批准体系 | Art 43(3) |
graph TD
A[座舱 AI 功能] --> B{用于推断驾驶员/乘客情绪?}
B -- 是,但用于安全<br>疲劳/分心/损伤 --> C["Art 5(1)(f) 安全例外<br>不落入禁令"]
B -- 是,用于舒适/个性化/营销 --> D["警戒区: 车队车辆=工作场所<br>可能触发 Art 5(1)(f) 禁令<br>或 Annex III 1(c) 高风险"]
B -- 否 --> E{是否为安全组件?<br>失效危及人身/财产安全}
E -- 是 --> F["Art 6(1) + Annex I<br>GSR 2019/2144 在列"]
F --> G[高风险 AI: 义务 2028-08-02]
E -- 否,仅便利/优化/服务效率 --> H["Art 6(1a) 新增排除项<br>不构成安全组件"]
D --> G
3. 分类路径详解:为什么不是 Annex III,而是 Article 6(1)
3.1 Annex III 里没有 DMS
Annex III 列了 8 类高风险用例:生物识别(含 1(c) 情绪识别)、关键基础设施、教育、就业与员工管理、基本服务、执法、移民、司法与民主程序。逐条核对:
- 关键基础设施(第 2 类)覆盖的是”AI 作为安全组件用于道路交管理(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of road traffic)”——这是交通管理系统(信号控制、交通流调度),不是单车内的驾驶员监控;
- 生物识别(第 1 类)覆盖远程生物识别、敏感属性分类和情绪识别——安全导向的 DMS 主任务(疲劳/分心/视线)不落入,但座舱里的情绪推断类功能确实可能从这一条被拉进 Annex III;
- 就业与员工管理(第 4 类)理论上可能触及车队运营场景(对职业驾驶员的绩效监控),这是本主题里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潜在 Annex III 入口。
所以分类分析第一步是问:我的功能清单里有没有一项会被单独拽进 Annex III? 安全主功能不会,但顺带做的情绪/注意力画像可能会。
3.2 Article 6(1) 的两条件判定
Article 6(1) 要求同时满足两个条件:
- (a) 安全组件:AI 系统”作为产品的安全组件”使用,或自身就是产品;定义是”实现产品的安全功能,或其失效或故障会危及人员健康安全或财产”;
- (b) 第三方合格评定:产品所属的 Annex I 协调立法要求第三方合格评定。
GSR Regulation (EU) 2019/2144 列于 Annex I Section B 第 19 项(2018/858 型式批准框架为第 18 项),其覆盖范围原文即包括”车辆乘员与弱势道路使用者的保护”——DMS/疲劳检测/AddW 正是这个保护目标的实现手段。车辆型式批准是典型的第三方评定体系(技术服务机构 + 审批当局),条件 (b) 满足。
这意味着一个重要推论:Article 6(3) 的”豁免通道”不适用。 Art 6(3)(narrow procedural task、改善人类活动结果等四条豁免)是 Art 6(2)/Annex III 路线的减负条款;走 6(1) 路线的安全组件没有豁免可选。做合规规划时不要把 Annex III 用例的豁免分析模板直接搬过来。
3.3 新增的 Art 6(1a–1c):把”安全”与”便利”切开
Omnibus 新增段落(2028-08-02 起生效)给出三条边界规则,每条都直接命中座舱 AI 的产品定义工作:
| 新段 | 规则 | 对座舱 AI 的含义 |
|---|---|---|
| 1a | AI 仅用于”非安全相关方面:用户辅助、性能优化、服务效率、自动化、便利或质量控制”→ 不是安全组件 | 座舱个性化、HUD 优化、语音助手属于此类 |
| 1b | 但”其失效或故障会危及健康安全”的 AI 始终是安全组件 | 一票否决项:只要失效会伤人,无法用”便利功能”话术排除 |
| 1c | 产品法仅在非安全风险上(如无线电频谱、EMC)要求第三方评定的,不满足 6(1)(b) | 排除了”蹭一个不相干认证就把 AI 带成高风险”的操作空间 |
实操含义:功能边界定义(feature scoping)现在直接决定合规档位。 同一颗座舱摄像头跑三个模型——疲劳检测(安全)、情绪音乐推荐(便利)、驾驶员身份识别(便利)——如果打包成一个”AI 系统”申报,整体被拖进高风险;如果按用途拆分并各自明确 intended purpose,则只有安全那一支走 6(1)。反过来也要警惕:不能为了逃避高风险义务,把安全功能包装成便利功能——1b 的失效判据是客观的,审查时按失效后果算,不按营销话术算。
3.4 情绪识别:一条禁令、一个例外、一个灰色区
- 禁令:Article 5(1)(f) 禁止”在工作场所和教育机构领域推断自然人的情绪”,2025-02-02 已生效;
- 例外:同一句内嵌”为医疗或安全原因”的用途除外,Recital 44 强调例外措辞是”strictly for medical or safety reasons”——安全例外是狭义解释,不是宽泛豁免;
- 灰色区:Recital 44 全文没有提到车辆。所以”车是不是工作场所”成了悬而未决的问题——对私家车主,情绪类功能大概率不落入禁令(不是工作场所);但对车队/职业驾驶员,驾驶中就是工作场景,情绪推断功能(哪怕是”监测驾驶员情绪压力预防路怒”这类听起来有益的功能)需要逐项论证安全例外。
结合本站已有的 FIA 调研文章(2026-10-16-001)的结论——DMS 的消费端信任是稀缺资源——这里的工程建议很直接:面向欧盟市场的座舱情绪推断功能,若没有可论证的安全收益,不要上车;有安全收益的(如损伤/应激状态识别),在 intended purpose 文档里明确写”for safety reasons”并保留失效模式分析,这就是 Art 5 例外的举证材料。
4. 时间线:Omnibus 改了什么,现在到哪了
gantt
title EU AI Act 关键适用日(Omnibus 修正后,DMS 相关视角)
dateFormat YYYY-MM-DD
section 已生效
禁令+AI素养 (Art 5) :done, a1, 2025-02-02, 1d
GPAI+治理+罚则 :done, a2, 2025-08-02, 1d
一般适用日(其余部分) :done, a3, 2026-08-02, 1d
section 前方
剩余禁令+存量合成内容透明度 :b1, 2026-12-02, 1d
GPAI 过渡截止 (Art 111(3)) :b2, 2027-08-02, 1d
Annex III 高风险义务 :b3, 2027-12-02, 1d
评定机构指定截止 (Art 43(3)) :b4, 2028-01-28, 1d
Annex I 高风险义务 (DMS!) :crit, b5, 2028-08-02, 1d
存量系统重大变更触发合规 :crit, b6, 2028-08-02, 1d
三个关键点:
- 2026-08-02 的一般适用日对 DMS 意味着”义务框架已就位但产品义务未触发”。AI 素养义务(Art 4,对员工 AI 知识的培训要求)已生效——这条几乎免费,现在就该做;
- DMS 的主义务日是 2028-08-02(Art 6(1)/Annex I 路线,Omnibus 推迟)。比 Annex III 用例(2027-12-02)晚 8 个月,原因是立法者认识到产品内嵌 AI 的评定要搭产品法的车,需要给评定机构和供应链留改造时间;
- 存量条款:2028-08-02 前已投放市场的 Annex I 高风险系统,原则上不回溯,但该日期起发生”重大设计变更”的存量系统即触发合规(Art 111(2))。对 OTA 节奏快的座舱软件,这个条款的实际约束力比看起来强——重大 OTA 可能直接把存量系统拉进义务范围,OTA 发布计划要和这条对表。
5. 义务清单:Art 16 的 12 项义务逐条映射到 DMS 开发
Art 16 要求 provider 履行的核心是 Section 2 的七项要求 + 质量管理体系。下表把它映射到 DMS 团队已有的工程实践——映射的价值在于:大部分材料你们已经在为 Euro NCAP、R171、ISO 26262 做了,AI Act 不需要从零造,但需要重组。
| AI Act 条款 | 要求 | DMS 团队已有的对应物 | 需要补的增量 |
|---|---|---|---|
| Art 9 风险管理 | 全生命周期的迭代风险管理体系 | ISO 26262 HARA + ISO 21448 SOTIF 分析 | 补基本权利风险维度:误报对驾驶员的骚扰/信任损伤、漏检的事故责任 |
| Art 10 数据治理 | 训练/验证/测试数据的相关性、代表性、无偏性 | 数据集构建规范(墨镜/口罩/光照/人种/年龄覆盖) | 偏差检验记录要可审计;数据来源合法性证明 |
| Art 11 技术文档 | Annex IV 模板的技术文档 | Dossier 材料的一部分 | 按 Annex IV 模板重组,不等于原有格式 |
| Art 12 日志记录 | 自动事件日志,覆盖系统生命周期 | 故障码/降级日志 | 与 GSR 闭环要求的冲突处理(见下节) |
| Art 13 透明度 | 向 deployer(OEM/车队)提供使用说明 | 接口文档 | 补:能力边界、误报率指标、禁用情形清单 |
| Art 14 人类监督 | 可被自然人有效监督的设计 | 警告分级、接管请求 | 论证”驾驶员本身就是被监督对象”时监督如何闭环——这是 DMS 特有的哲学问题,见下节 |
| Art 15 准确性/鲁棒/网络安全 | 准确率声明、鲁棒性、对抗攻击防护 | 误报预算、墨镜鲁棒性测试(本站多篇) | 网络安全部分与 UN R155 的 CSMS 衔接 |
graph LR
subgraph AI_Act[AI Act 证据链]
A1[Art 9 风险管理]
A2[Art 10 数据治理]
A3[Art 11 技术文档]
A4[Art 15 鲁棒性]
end
subgraph 产品法证据链
B1[ISO 26262<br>功能安全]
B2[ISO 21448<br>SOTIF]
B3[UN R155/156<br>Cyber/OTA]
B4[Euro NCAP Dossier<br>R171 证据]
end
A1 -- 同源: 失效模式分析 --> B1
A1 -- 同源: 场景风险 --> B2
A2 -- 同源: 数据集规范 --> B4
A4 -- 同源: 攻击面分析 --> B3
A3 -- 重组而非新建 --> B4
5.1 一个真实的冲突:Art 12 日志 vs GSR 闭环删除
这是本文认为最值得单列的一个设计矛盾:
- GSR(本站 2026-04-13 文引用的原文):AddW/DDAW 相关数据”不得持续记录或保留超出必要范围的数据”、”处理完成后立即删除”、闭环系统、不对第三方开放;
- AI Act Art 12/19:高风险 AI 系统须自动记录事件日志,provider 在控制范围内保存日志。
两者的调和路径是把”日志”与”敏感数据”切开:Art 12 要求的是事件级日志(检测到疲劳事件、置信度、降级动作、时间戳),不是原始图像或视频帧。工程上即:图像数据边缘处理即焚(满足 GSR 闭环),事件元数据按 AI Act 日志要求留存(脱敏、可审计)。这个切分要在系统架构和隐私文档里都写清楚,否则两边审查都过不了。
5.2 DMS 特有的人类监督难题
Art 14 要求高风险 AI 可被人类有效监督。但 DMS 的语义是倒置的:被监督的”人”就是唯一的监督者。这在合规论证上要处理好——实践中的答案是监督闭环由系统整体完成:DMS 检测状态 → 警告系统升级介入(haptic/声光/最小风险策略)→ 驾驶员响应构成反馈。Art 14 的落实点是警告设计与升级链路的可解释性(为什么此刻警告、驾驶员如何恢复),这与 R171 的接管时序要求(本站 2026-10-15-014)实际上是同一套设计的两面。一份警告逻辑设计文档,同时喂两套法规。
6. 合格评定:不新建程序,并入型式批准
Art 43(3) 的机制是本文判断”成本可控”的核心依据:
- 程序合并:AI 系统 Section 2 的合规要求并入 Annex I 产品立法既有的第三方合格评定程序。对汽车,就是 2018/858/2019/2144 的型式批准体系——不另设一套 AI 认证;
- 机构复用:已在产品立法下获通知的评定机构,若其独立性/能力要求(Art 31 相关款项)已在原通知程序中评估,可继续评定 AI 部分,但须在 2028-01-28 前按 AI Act Section 4 申请指定;
- 内部评定通道有限开放:若产品法允许制造商走免第三方评定路线(通常以全面采用协调标准为条件),AI 部分也只有在”应用了覆盖全部 Section 2 要求的协调标准或通用规范”时才可走此通道。对安全组件场景,实际上就是把第三方评定作为默认。
待澄清标注:Article 43(3) 条文文本引用 Annex I Section A(新立法框架类法规),而 GSR 2019/2144 列于 Section B。条文层面的衔接(Section B 产品是否以及如何完全套用 43(3) 的合并机制)行业仍在等待 Commission 的 Article 6 分类指南与型式批准实施细则。本文采用行业分析的通行读法——AI 要求并入产品法既有评定——但在向评定机构提交正式计划前,请以指南最终文本为准。
供应链角色也要提前理清(Art 25/26):DMS 软件/传感器供应商是 provider(承担 Art 16 全部义务),OEM 是 deployer 兼制造商(Art 26 部署义务 + 产品法下制造商责任)。如果 OEM 自己训练最后一层模型或做场景适配,OEM 可能升级为共同 provider——这个角色划分在合同里写清楚,否则 2028 年义务触发时会出现责任真空或重复投入。
7. 给 IMS 开发者的行动清单
按时间倒排,2028-08-02 生效日前,建议的节奏:
| 优先级 | 行动 | 为什么现在做 |
|---|---|---|
| 🔴 立即 | 做功能清册:座舱每一项 AI 功能按”安全组件/便利功能/情绪推断”三分类,标注 intended purpose | Art 6(1a–1c) 使功能边界定义成为合规档位的决定性输入;车型立项时就要定 |
| 🔴 立即 | 排查情绪推断类功能在欧盟市场的存在,车队场景逐项论证安全例外 | Art 5(1)(f) 禁令 2025-02 已生效,是唯一已经”长牙齿”的部分 |
| 🟡 2026 内 | 把 Art 9 风险管理与 ISO 26262/SOTIF 流程合并文档结构,一次分析出三套输出 | 双写是最贵的浪费;合并后边际成本低 |
| 🟡 2026 内 | 建立事件日志与图像数据的架构级切分(见 5.1) | 架构改动的验证周期长,晚改等于重做 |
| 🟡 2027 | 与型式批准技术服务机构确认其 AI Act 指定进度(2028-01-28 截止) | 机构产能是瓶颈,晚约可能排不上队 |
| 🟡 2027 | 按 Annex IV 模板重组技术文档,跑一次预审计 | 文档缺陷是合格评定失败的最常见原因 |
| 🟢 2028 前 | OTA 发布流程增加”重大变更触发合规”评审点(Art 111(2)) | 存量豁免不覆盖重大变更;座舱软件 OTA 频率高,容易踩线 |
| 🟢 持续 | 关注 Commission 的 Article 6 分类指南(含高风险/非高风险用例实操清单)与协调标准进展 | 协调标准 = 免第三方评定的钥匙,也是降成本的关键 |
8. 路线判断
三句话收束:
- DMS 走的是”产品内嵌”合规路线,注定比互联网 AI 慢半拍、但搭产品法的车。义务 2028-08 才触发,型式批准体系是现成的审核通道,不新造认证体系——这是对 automotive AI 相对友好的一面;
- 真正的风险不在义务条款,在功能定义。Art 6(1a–1c) 把”安全 vs 便利”的边界写进法条后,座舱 AI 的功能清册、intended purpose 文档和营销话术必须三位一体。把安全功能伪装成便利功能逃义务,1b 的失效判据会戳穿;把便利功能混进安全组件多缴合规税,是白花钱;
- 证据链同源化是唯一的高性价比打法。AI Act 的风险管理、数据治理、鲁棒性要求与 ISO 26262、SOTIF、R155、Euro NCAP/R171 Dossier 高度同源(见第 5 节映射图)。2026-2027 这两年做架构和文档整合,2028 年义务触发时就是”重组输出”而不是”从零补课”。
对做疲劳/分心/损伤检测的团队:这套合规框架事实上抬高了纯视觉方案的合规门槛(Art 10 数据代表性 + Art 15 鲁棒性的举证负担),而多模态方案(IR 补光、雷达冗余)的额外传感器成本里,现在可以把”合规举证能力”也算进收益项了。